欢迎光临~bob手机版官网备用网址

产品中心

  • bob手机版官网备用网址四工序开料机 YD-S2
bob手机版官网备用网址四工序开料机 YD-S2

易森有机无机肥圆盘造粒机生产线产品介绍

发布时间:2024-08-27 18:54:53
来源:bob手机版官网备用网址
  • 随着畜禽养殖业的迅猛发展,产生了大量的粪便和污水。这些粪污中有害元素严重超标,难以用传统的还田方

  随着畜禽养殖业的迅猛发展,产生了大量的粪便和污水。这些粪污中有害元素严重超标,难以用传统的还田方式处理。针对这一情况,我公司研发了以*效固液腐熟除菌除臭技术为核心,集*效粪便腐熟发酵、原料混合、颗粒加工、烘干、包装等肥料生产整套设备工艺的有机肥生产线。槽式翻抛机通常又被称为导轨式翻抛机。可用于畜禽粪便、污泥垃圾、糖厂滤泥、糟渣饼粕和秸杆锯屑等有机废弃物的发酵翻抛,大范围的应用于有机肥厂、复混肥厂、污泥垃圾厂、园艺场以及双孢菇种植厂等的发酵腐熟和**水分作业。发酵翻堆机??粉碎机设备??搅拌机设备??圆盘造粒机??烘干机??冷却机??筛分机??自动包装秤,中间用皮带机连接。产量不一样,所配的产品型号也有所区别。1.将回收的畜禽粪便立即进入发酵区。经过一次发酵、二次陈化堆放,去掉畜禽粪便的臭味。此阶段可加入发酵菌种,将其中的粗纤维进行分解,以便粉碎后的粒度要求符合造粒生产的粒度要求。2.粉碎筛分后的物料,进入混合搅拌系统,在混合搅拌前,根据配方,将N、P、K和其他一些微量元素均加入混合搅拌系统,开始搅拌,搅拌均匀以达到肥料颗粒整体的均匀肥效含量。3.将混合后的物料输送入造粒系统,(可用转鼓造粒机,也可选用挤压造粒机)。4.颗粒烘干:将造粒机造好的颗粒送入烘干机,将颗粒内含的水分烘干,增加颗粒强度,便于保存。5.颗粒冷却:烘干后的肥料颗粒温度过高,易结块,经过冷却后的,便于装袋保存,和运输。6.颗粒分级:将冷却过后的颗粒分级,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粒经粉碎机粉碎后重新再回到造粒系统,继续造粒。把合格的产品筛分出来。有机无机肥圆盘造粒机生产线中圆盘造粒机,造粒圆盘盘角采用圆弧结构,成利率可达93%以上.减速机与电动机采用柔性皮带传动,启动平稳,减缓冲击力,提高设备的常规使用的寿命;造粒盘盘底采用多条辐射钢板加强,坚固耐用,不变形、加厚、加重、坚固的底座设计,不需要地脚螺栓固定,运转平稳;圆盘造粒机面盘内衬高强度玻璃钢,防腐耐用.该机有造粒均匀,成球率高,运转平稳,设备坚固耐用,常规使用的寿命长等优点,深受用户好评,是广大新老用户选择的理想产品。由主电动机驱动皮带轮和皮带,通过减速机传动小齿轮,小齿轮与固定在盘底的大齿轮相互齿合,向项工作;大齿轮则通过**合理的设计,安装在固定于机架调节盘上的主轴上,以支撑整个造粒盘的工作(本机于喷雾机配套使用)物料进入造粒盘后,经造粒盘的不断旋转和喷雾装置,使物料均匀的粘和在一起造成圆球状颗粒;在该机造粒盘中上部设计了自动清料装置,防止物料粘壁,从而大幅度的提升了本机的常规使用的寿命。圆盘造粒机所产颗粒成品是以鸡粪、猪粪、牛粪、有机质、城市垃圾、污泥为原料,可定制成套生产线设备比如:鸡粪颗粒生产线,猪粪颗粒生产线,城市垃圾处理生产线吨猪粪生产线吨猪粪生产线等,不含任何化学成份,原因是鸡、猪消化能力差,只能消耗掉25%的营养成份,饲料中另外75%营养成分随粪便排出,从而使干成品富含氮、磷、钾、有机质、氨基酸、蛋白质等成份。有机肥造粒机为企业创造了经济效益,又为人类的**工程作出了巨大贡献。特点:本机具有造粒均匀、成粒率高、运转平稳、设备坚固耐用,常规使用的寿命长等特点,是广大新老用户选择的理想设备。五、有机无机肥圆盘造粒机生产线.成球率高、颗粒圆润强度大、操作直观、维修方便等。3.动力小运行可靠,无三废排放,操作稳定,维修方便,流程布局合理,技术先进,生产所带来的成本低。4.原料适应性广,可用于复混肥料、医药、化工、饲料、煤炭、冶金等各种原料的造粒,并能生产各种浓度、多种类型(包括有机肥、无机肥、生物肥、磁化肥等)复混肥。5.特别是稀土、碳铵、硫酸铵系复混肥造粒,*补了国内*白,居国内*先水平,是*家环境保护适用技术的推广项目。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肥网”的全部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化肥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肥网”。违反上述条款,本网将追究其有关规定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站)”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是传递更加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线,本网所展示的信息由买卖双方自行提供,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信息发布人负责。本网站不提供任何保证,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友情提醒:网上交易有风险,请买卖双方谨慎交易,本地最好是见面交易,异地交易请多学、多看、多问、多了解,网上骗术多种多样,谨防上当受骗!

  5,友情提醒:本信息有几率存在投资风险,任何关于合作后的收益、回报内容均需谨慎对待,风险责任须自行承担。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6,本网刊载之所有信息,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7,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地址不清稿酬未付和其它问题是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编辑部电话 电子信箱请把#换成@)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 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和法规规定,提升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有效防控危险废物环境与安全风险,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有效防控危险废物环境与安全风险为目标,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着力提升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

  ??坚持依法治理,着力强化监管。完善危险废物相关法律和法规和标准规范,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建立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健全危险废物监管体系。

  ??坚持统筹安排,着力补齐短板。通过科学评估、合理地布局、优化结构,分行业领域、分区域地域补齐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收集处理设施方面短板。

  ??坚持多元共治,着力防控风险。强化政府引导与支持,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充分的发挥社会组织和公众监督作用,实行联防联控联治,严守危险废物环境与安全风险底线。

  (三)工作目标。到2022年底,危险废物监督管理体制机制加强完善,建立安全监管与环境监管联动机制;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案件高发态势得到一定效果遏制。基本补齐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收集处理设施方面短板,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9%以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基本满足本行政区域内的处置需求。

  (四)各地区各部门按分工落实危险废物监管职责。国家统筹制定危险废物治理方针政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危险废物治理负总责。发展改革、工业与信息化、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海关等有关部门要落实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安全生产、运输安全以及卫生防疫等方面的监管职责。强化部门间协调沟通,形成工作合力。(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部、海关总署等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六)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企业(以下统称危险废物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护治理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应急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危险废物相关企业依法及时公开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依法依规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生态环境部、银保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完善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体系。依托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化工程,完善国家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在线申报、管理计划在线备案、转移联单在线运行、利用处置情况在线报告和全过程在线监控。开展危险废物收集、运输、利用、处置网上交易平台建设和第三方支付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行视频监控、电子标签等集成智能监控手段,实现对危险废物全过程跟踪管理,并与相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实现互通共享。(生态环境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参与)

  (十一)推动收集转运贮存专业化。深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建立有害垃圾收集转运体系。(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支持危险废物专业收集转运和利用处置单位建设区域性收集网点和贮存设施,开展小微企业、科研机构、学校等产生的危险废物有偿收集转运服务。开展工业园区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鼓励在有条件的高校集中区域开展实验室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和预处理示范项目建设。(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教育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推进转移运输便捷化。建立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运输车辆备案制度,完善“点对点”的常备通行路线,实现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运输车辆规范有序、安全便捷通行。(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记录和环境风险可控程度等,以“白名单”方式简化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程序。维护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各地不得设置不合理行政壁垒。(生态环境部负责)

  (十三)严厉打击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强化危险废物环境执法,将其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重要内容。严厉打击非法排放、倾倒、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检察公益诉讼的协调联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生态环境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对自查自纠并及时妥善处置历史遗留危险废物的企业,依法从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牵头,生态环境部等参与)

  (十五)强化特殊类别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由国家统筹,按特殊类别建设一批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危险废物的利用处置基地,按区域分布建设一批大型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基地,按地质特点选择合适地区建设一批危险废物填埋处置基地,实现全国或区域共享处置能力。(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推动省域内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与产废情况总体匹配。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开展危险废物产生量与处置能力匹配情况评估及设施运行情况评估,科学制定并实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22年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与产废情况总体匹配。(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提升市域内医疗废物处置能力。各地级以上城市应尽快建成至少一个符合运行要求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2022年6月底前,实现各县(市)都建成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鼓励发展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为偏远基层提供就地处置服务。加强医疗废物分类管理,做好源头分类,促进规范处置。(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规模化发展、专业化运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部门定期发布危险废物相关信息,科学引导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发展。新建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处置能力原则上应大于3万吨/年,控制可焚烧减量的危险废物直接填埋,适度发展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鼓励采取多元投资和市场化方式建设规模化危险废物利用设施;鼓励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开展专业化建设运营服务,努力打造一批国际一流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规范危险废物利用。建立健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标准体系,使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用途和标准。(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与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等参与)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生态环境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

  (二十)健全财政金融政策。完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收费制度,制定处置收费标准并适时调整;在确保危险废物全流程监控、违法违规行为可追溯的前提下,处置收费标准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建立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制度,预提费用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经营成本。落实环境保护税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危险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投放。探索建立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处置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加快先进适用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重点研究和示范推广废酸、废盐、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和污染环境防护治理适用技术。建立完善环境保护技术验证评价体系,加强国家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推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鼓励推广应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新技术、新设备。(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完善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应急处置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将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纳入重大传染病疫情领导指挥体系,强化统筹协调,保障所需的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国家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将涉危险废物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纳入政府应急响应体系,完善环境应急响应预案,加强危险废物环境应急能力建设,保障危险废物应急处置。(生态环境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

  (二十三)保障重大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统筹新建、在建和现有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窑、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等资源,建立协同应急处置设施清单。2021年底前,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至少明确一座协同应急处置设施,同时明确该设施应急状态的管理流程和规则。列入协同应急处置设施清单的设施,根据实际设置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备用进料装置。(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加强专业监管队伍建设。建立与防控环境风险需求相匹配的危险废物监管体系,加强国家危险废物监管能力与应急处置技术支撑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国家、省、市三级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技术支撑体系,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人员力量,切实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和风险防控能力。(生态环境部牵头,中央编办等参与)

  (二十七)压实地方和部门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的组织领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危险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严格履行危险废物监管责任,加强工作协同联动。对不履行危险废物监管责任或监管不到位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建立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护治理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危险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生态环境部牵头,中央组织部等参与)

  (二十八)加大督察力度。在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加大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问题的督察力度。对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案件频发、处置能力严重不足并造成环境污染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地方和单位,视情开展专项督察,推动问题整改。对督察中发现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对其他问题,按照有关规定移送被督察对象或有关单位进行处理。(生态环境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